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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知識

買賣不動產的稅費,誰付哪一筆: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

更新於 岳虎

先把三邊分開

不動產買賣的稅費不是一堆混在一起的「規費」,它們有各自的法源與納稅義務人。把它們分成三組來看,簽約前就不會吵:

  • 買方的稅:契稅。

  • 賣方的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

  • 貼在契據上的稅與交易共同費用:印花稅、登記規費、地政士報酬等。

這三組不能互換。特別是契稅——它是買方的稅,不是賣方的,這一點下面會再說一次,因為它是最常被講反的一項。

買方: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 3 條,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同條另訂典權 4%、交換 2%、贈與 6%、分割 2%、占有 6%。

第 4 條寫得很清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是買方,這是法定的,不是慣例。

三件容易誤會的事:

  • 課徵基礎不是成交價。依第 13 條,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所以 6% 是乘在房屋評定現值上,不是乘在你付的總價上——實際金額通常遠低於很多人第一次聽到「6%」時的想像。

  • 土地通常不課契稅。依第 2 條但書,「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台灣的土地移轉課的是賣方的土地增值稅,所以買方的契稅實務上只針對建物。

  • 有期限。依第 16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

賣方: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土地增值稅採分級累進: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100% 者,稅率 20%;100% 以上未達 200% 的超過部分,稅率 30%;200% 以上的超過部分,稅率 40%。持有期間超過 20 年、30 年、40 年者,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 20%、30%、40%。

另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與稅率規定於〈土地稅法〉第 34 條,要不要用、用得上用不上,請以稅捐稽徵機關的核定為準。

賣方: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持有期間適用: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符合自住要件者,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徵。

這一項課的是所得而不是總價,賣賠了不必繳(但仍應依規定申報)。詳細的自住要件與可減除費用,見本站〈房地合一稅 2.0〉一文。

貼在契據上的: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 7 條,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第 5 條界定這類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所以印花稅不是「買方稅」也不是「賣方稅」,它是貼在那一張要拿去辦登記的公定契約書上的,納稅義務人是立約或立據人。實務上由誰出這筆錢,屬於契約可以約定的範圍——但它金額小、且不貼會卡住登記,所以真正該注意的是「有沒有貼」,不是「誰出」。

其他不是稅的費用

  • 登記規費:地政機關收取,有法定計算方式。

  • 地政士(代書)報酬:服務費,各家不同,依案件是否含貸款、是否需塗銷抵押權、是否分割而異。與登記規費是兩回事,報價單如果混在一起,值得請對方拆開。

  • 貸款相關費用:銀行開辦費、抵押權設定的登記規費、火險與地震險保費。設定金額通常是貸款金額的 1.2 倍,規費依設定金額計算。

  • 房屋稅、地價稅:通常以交屋日為界由買賣雙方按日分算。這一項要在契約裡寫明以哪一天為準。

  • 管理費、水電瓦斯、公共基金:交屋當天結算。不是稅,但和稅費同一天到期。

一句實務建議

請地政士在簽約前出一份書面的稅費估算表,逐項寫明金額與負擔方。這份表格不難要,卻是唯一能讓買賣雙方在交屋前對齊預期的東西。

本文整理的是法規本文與其明定的納稅義務人。個案的稅額試算、減免適用與申報方式,請洽承辦地政士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本文不構成個人稅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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