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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動產的稅費,誰付哪一筆: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

先把三邊分開 不動產買賣的稅費不是一堆混在一起的「規費」,它們有各自的法源與納稅義務人。把它們分成三組來看,簽約前就不會吵: 買方的稅:契稅。 賣方的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 貼在契據上的稅與交易共同費用:印花稅、登記規費、地政士報酬等。 這三組不能互換。特別是契稅——它是買方的稅,不是賣方的,這一點下面會再說一次,因為它是最常被講反的一項。 買方: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 3 條,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同條另訂典權 4%、交換 2%、贈與 6%、分割 2%、占有 6%。 第 4 條寫得很清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是買方,這是法定的,不是慣例。 三件容易誤會的事: 課徵基礎不是成交價。依第 13 條,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所以 6% 是乘在房屋評定現值上,不是乘在你付的總價上——實際金額通常遠低於很多人第一次聽到「6%」時的想像。 土地通常不課契稅。依第 2 條但書,「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台灣的土地移轉課的是賣方的土地增值稅,所以買方的契稅實務上只針對建物。 有期限。依第 16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 賣方: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土地增值稅採分級累進: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100% 者,稅率 20%;100% 以上未達 200% 的超過部分,稅率 30%;200% 以上的超過部分,稅率 40%。持有期間超過 20 年、30 年、40 年者,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 20%、30%、40%。 另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與稅率規定於〈土地稅法〉第 34 條,要不要用、用得上用不上,請以稅捐稽徵機關的核定為準。 賣方: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持有期間適用: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符合自住要件者,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徵。 這一項課的是所得而不是總價,賣賠了不必繳(但仍應依規定申報)。詳細的自住要件與可減除費用,見本站〈房地合一稅 2.0〉一文。 貼在契據上的: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 7 條,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第 5 條界定這類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所以印花稅不是「買方稅」也不是「賣方稅」,它是貼在那一張要拿去辦登記的公定契約書上的,納稅義務人是立約或立據人。實務上由誰出這筆錢,屬於契約可以約定的範圍——但它金額小、且不貼會卡住登記,所以真正該注意的是「有沒有貼」,不是「誰出」。 其他不是稅的費用 登記規費:地政機關收取,有法定計算方式。 地政士(代書)報酬:服務費,各家不同,依案件是否含貸款、是否需塗銷抵押權、是否分割而異。與登記規費是兩回事,報價單如果混在一起,值得請對方拆開。 貸款相關費用:銀行開辦費、抵押權設定的登記規費、火險與地震險保費。設定金額通常是貸款金額的 1.2 倍,規費依設定金額計算。 房屋稅、地價稅:通常以交屋日為界由買賣雙方按日分算。這一項要在契約裡寫明以哪一天為準。 管理費、水電瓦斯、公共基金:交屋當天結算。不是稅,但和稅費同一天到期。 一句實務建議 請地政士在簽約前出一份書面的稅費估算表,逐項寫明金額與負擔方。這份表格不難要,卻是唯一能讓買賣雙方在交屋前對齊預期的東西。 本文整理的是法規本文與其明定的納稅義務人。個案的稅額試算、減免適用與申報方式,請洽承辦地政士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本文不構成個人稅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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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怎麼看才不會被騙:門牌全揭露之後,資料多了,坑也多了

實價登錄 2.0 改了什麼 實價登錄 2.0 修法上路後,制度有幾項重要改變: 門牌與地號完整揭露:取消過去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揭露的做法,並溯及已揭露的案件。現在可以查到完整門牌,而不是只有「〇〇路 100~150 號」。 預售屋全面納管:預售屋銷售前須將建案資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自售者也納入申報範圍。 申報時點提前:一般買賣案件提前至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預售屋則須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逐案申報。 查核與罰則加重:主管機關得向交易當事人查閱相關文件;未依限申報或申報價格、面積不實者,按件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經 2 次處罰後仍未改正者,按件處 30 萬至 100 萬元。 結果是資料變得更完整、更即時、也更可信。但「可信」不等於「可以直接拿來比」。 誤讀一:最近一季的資料是完整的 不是。一般買賣在申請移轉登記時才申報,從成交到出現在公開資料裡有數週到數月的落差。最近一到兩季的筆數永遠偏低,拿它算「交易量萎縮」幾乎一定是錯的。想看量的趨勢,至少要往回退兩季。 誤讀二:單價可以直接拿來比 實價登錄的「單價元平方公尺」是用總價除以面積算的,而面積怎麼算、有沒有含車位,會讓這個數字差很多。 最常見的失真來自車位。一筆含車位的交易,如果車位總價欄位是 0(也就是沒有單獨拆分價金),那麼車位面積就會被算進分母、車位價金被算進分子,得到的每坪單價會被稀釋。比價前先看「交易標的」欄有沒有「+車位」,以及「車位總價元」有沒有填。 誤讀三:備註欄可以跳過 絕對不能跳過。備註欄會註記親友間交易、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含租約、債權債務關係、瑕疵情形等。這些案件的價格有各自的理由,不反映市場行情。做行情比較時,第一件事就是把有備註的案件挑掉。 誤讀四:同一棟就是同一個價 不會。樓層、座向、格局、有沒有租約在身、賣方急不急,每一項都會拉開差距。本站另一篇成交案例解析裡有一組極端的例子:桃園區同一棟大樓、同一種戶型、建物面積完全相同的兩戶,成交日只差 28 天,總價差了 24%。 所以「隔壁成交 32 萬」這句話要成立,前提是那個「隔壁」跟你的房子在上述每一項上都夠接近。多數時候並不接近。 誤讀五:土地和房子可以用同一套邏輯看 不行。住宅比的是每坪單價;土地比的是可建強度、聯外條件與基礎設施,同樣是丁種建築用地,單價差到四倍以上並不罕見(本站的土地案例解析裡就有一組 7.6 萬對 36.26 萬的對照)。看土地只比單價,等於沒看。 怎麼查 兩個入口: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lvr.land.moi.gov.tw)可以逐筆查詢;同一個網站也提供每季的開放資料檔案下載,適合要自己做統計的人。兩者的來源是同一份,只是呈現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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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2.0:持有幾年、稅率幾成,以及自住 400 萬免稅額的六年門檻

四個級距,寫在法條裡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適用下列稅率: 持有 2 年以內:稅率 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稅率 35%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稅率 20% 超過 10 年:稅率 15% 注意這是分段的「級距」而不是累進——持有 2 年又 1 天,全部所得適用 35%,不是前 2 年 45%、之後 35%。所以在期間交界前後幾天成交,稅負差距可能很大,這件事值得在排定交屋日時一起想。 20% 的特殊情形 另有幾種情況,即使持有期間短,也適用 20% 稅率,包括因非自願因素(例如調職、非自願離職)出售,以及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出售等。這些屬於例外條款,適用與否要看個案事實與國稅局認定,不能自己套。 自住 400 萬免稅額:關鍵字是「連續」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優惠稅率課徵。但要適用,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 交易前 6 年內,該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最常出問題的是第一項的「連續」兩個字。設籍、持有、居住三者都要滿 6 年,而且是連續的;中間把戶籍遷出去一段時間再遷回來,就要重新起算。第二項也很容易踩到——曾經把房子短期出租、或把公司登記在這個地址,都可能讓整個優惠不成立。 第三項則是說這個優惠六年只能用一次。一家人裡由誰用掉,會影響其他人未來六年內的處分。 它是所得稅,不是交易稅 房地合一稅課的是「交易所得」——收入減去成本、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後的餘額,不是成交總價。這代表兩件事: 賣賠了不用繳(但仍應依規定申報)。 單據決定你繳多少。取得成本、仲介費、代書費、契稅、印花稅、裝修改良費用等,能減除的前提是留得下證明。買進的當下就該把單據歸檔,不是要賣的時候才回頭找。這是本文唯一一句實務建議,但它可能是整篇最值錢的一句。 申報期限 房地合一稅採分離課稅、獨立申報,不是併入五月的綜合所得稅一起報。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這個 30 天很短,交屋前就要先把資料準備好。 個案的稅額試算與適用認定,請以國稅局的答覆為準。本文整理的是法規本文,不能取代稅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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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種建築用地與都市計畫工業區,差在哪裡:買廠房土地前要先弄懂的第一件事

台灣的土地分成兩個世界 看廠房用地的人常常先問單價,但在問單價之前應該先問一句:這塊地是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 因為這兩者適用完全不同的法規體系。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使用管制寫在各該直轄市、縣市的都市計畫書與土示自治法規裡;都市計畫範圍外的土地,適用的是內政部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先劃「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再編定「使用地類別」(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謄本上寫「丁種建築用地」的,是後者。謄本上使用分區欄寫「工」的,是前者。這兩行字看起來都像「可以蓋工廠」,但接下來每一步都不一樣。 丁種建築用地:法規寫死的 70/300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丁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為 70%、容積率為 300%。這是全國一致的上限,不必去翻各縣市的規定就能先算個大概。 不過同條也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以 70/300 是天花板,不是保證——實際數字仍要以土地所在地政機關核發的分區證明與當地規定為準。 拿本文另一篇成交案例的楊梅富岡段土地來算:13,251.2 平方公尺(約 4,008 坪)的丁種建築用地,若按 70% 建蔽、300% 容積,理論上可建的樓地板面積相當可觀。這個「理論上」在議價時很有份量,因為買方買的其實不是土地面積,是可以蓋出來的面積。 都市計畫工業區:要去翻計畫書 都市計畫內的工業區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建蔽率與容積率。它由該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規定,同一個縣市裡不同計畫區也可能不同,甲種工業區與乙種工業區的允許使用項目更是差很多。 所以看到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土地,「查一下法條」是查不到答案的。必須向當地都市發展主管機關申請或查閱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上面會寫明分區名稱、建蔽率、容積率,以及有沒有其他附帶限制。 兩者實際差在哪 可建強度的查法不同。丁建先看全國規則、再確認有無在地調降;都計工業區只能看計畫書。 允許的使用項目不同。能不能設倉儲、能不能有員工宿舍、能不能做特定製程,兩邊的認定依據不一樣,一定要逐案確認。 變更的難度不同。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地變更編定與都市計畫的變更,是兩套完全不同的程序,時間與不確定性都不能互相類比。任何說「以後可以變更」的說法,在簽約前都應該當成沒說。 基礎設施不一定跟著分區走。編定是丁建,不等於現場有足夠的水電容量、汙水納管與聯外道路寬度。這幾項要另外查,而且往往是價差最真實的原因。 看地時該帶走的三份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確認地號、面積、所有權與他項權利。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證明——確認法源與可建強度。 若有既有建物,加一份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確認現況是合法的,而不是既成事實。 這三份看完再談價格,順序不要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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